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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法律法规制度:票据法律制度

2016-09-23 09:46 西藏人事考试网 //xz.huatu.com/ 文章来源:西藏华图

  【导读】:西藏公务员考试网发布2016西藏银行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票据法律制度,西藏华图为广大考生提供2016西藏银行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票据法律制度。
 

商事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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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越来越多,而《票据法》作为规范票据行为,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票据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如《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必须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除票据特别注明外,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做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作用

  汇兑即异地支付,通常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异地或交持票人持往异地,持票人向异地银行兑取现金或凭此办理转账结算。

  (二)支付与结算作用

  票据最早是作为支付工具出现的。汇票和支票是委托他人付款,本票则是出票人自己付款。这是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结算作用是在经济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结算,以抵消债务,这样做既手续简便,又迅速和安全。

  (三)融资作用

  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所谓票据贴现,是指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得到现款。

  (四)替代货币作用

  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代替了现金支付和以现金为内容的结算;票据的背书,使票据像货币一样得以流通。因此,票据也被形象地称为商人的货币。

  (五)信用作用

  这是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当事人进行贸易时,可以使用票据进行结算,并约定一定期限付款。在票据到期之前,票据的持有人可以利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信用转让票据。实际上持票人取得了一定时期的信用关系,他既可以向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也可以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对于信用欠佳的当事人,还可以利用信用较好的当事人所签发、承兑或保证付款的票据进行支付,使其经济活动得以开展。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做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做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做“交付”,因而也不能称做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予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付款人签字承兑,就是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

  4.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的付款人以及支票的付款人。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才能行使的权利,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照《票据法》规定方式,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为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取得的票据,应当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而由于过错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据,为恶意取得。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采取作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3.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付款、不能贴现、不能转让,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终止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

  (三)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后,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在起诉的同时,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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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西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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