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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才引进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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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藏公安工作需要,西藏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从区外引进300名高校毕业生补充到西藏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现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
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非西藏生源毕业生(非西藏户籍,非西藏生源,无西藏院校学习经历),定向、委培生除外。
(一)学历要求:
1、自治区和地(市)级公安机关相关职位面向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引进。
2、县级公安机关相关职位面向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引进(公安院校毕业生学历放宽至大专),个别优秀的放宽至往届毕业生。
(二)专业要求:
引进专业方向主要为与公安工作相关的专业,详见职位表。
二、报名条件
(一)引进对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3、热爱西藏,志愿到西藏工作,有吃苦奉献精神;
4、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非西藏生源毕业生;
5、符合引进的学历、专业要求,能够按时获得相应学制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即1987年5月1日以后出生,1999年5月1日以前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2年5月1日以后出生,1999年5月1日以前出生);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适应高原工作生活环境;
8、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
1、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
4、已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或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5、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三、引进人员岗位
公安厅机关20名;
拉萨市公安局37名;
日喀则市公安局25名,日喀则市县级公安机关40名;
山南市公安局12名,山南市县级公安机关21名;
林芝市县级公安机关10名;
昌都市公安局25名,昌都市县级公安机关52名;
那曲地区公安处20名,那曲地区县级公安机关20名;
阿里地区县级公安机关18名。
四、引进程序
(一)网上报名
采取考生自愿、本人申请原则,请有意愿的报考人员登录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门户网站(网址:
www.xzgat.gov.cn),在网页左侧:“人才招录引进”栏注册个人信息,注册成功后选择职位进行报名。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将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成功的考生,按照相关提示打印《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才引进报名登记表》,就近到西藏公安机关人才引进工作组进行现场复核。
(二)现场复核
现场复核时进行身高测量,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
进行现场复核的考生须提供以下材料,引进小组择优确定参加考试人员:
1、《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才引进报名登记表》;
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须加盖院校教务部门公章);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及其他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复印件;
5、学校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
6、学校出具的能够按时毕业的证明(往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在线学籍验证报告。
(三)人才引进工作组开展工作区域
1、华中组: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内蒙古等省(直辖市、自治区);
2、华东组:河北、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天津等省(直辖市、自治区);
3、西部组:陕西、甘肃、青海、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宁夏等省(直辖市、自治区)。
华中组:张警官18008947700
华东组:刘警官15728979151
西部组:王警官18076929345
(四)选拔考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设置相关题目,随机提问相关专业知识,着重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基础、应变能力和口语表达能力。提问结束后,由面试考官根据考生实际表现打分。成绩合格的,进入体检环节。
(五)体检
按照《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要求,委托考点周边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对成绩合格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考生自理。
(六)考察政审
引进工作组通过查阅档案,与老师、同学个别谈话,委托相关公安机关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体检合格的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日常表现等进行考察,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本人和亲属进行政治审查。
五、录用
引进工作组与考试、体检、考察政审均合格的考生签订三方协议和服务协议,确定为拟引进人员并报西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对考生的各项考察贯穿于工作始终,各个环节发现有影响考生录用的情形,不予录用。
六、其他事项
(一)正式录用后,身份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二)引进人员在藏最低服务期限为8年(含试用期1年),期间不允许辞职、交流、调动。
(三)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17年5月10日
点击下载结构化面试材料
(编辑:西藏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