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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法律法规汇编:反洗钱法

2016-09-13 09:37 西藏人事考试网 //xz.huatu.com/ 文章来源:西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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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法律法规汇编:反洗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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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反洗钱法》

  一、洗钱的概念、过程及方式

  (一)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指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犯罪收益通常被称为“赃钱”、“黑钱”,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并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洗钱”。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目的及形态,洗钱犯罪交错运用不同的方法,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1.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终以被侦查到的阶段。

  2.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3.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掩盖,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犯罪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二)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洗钱者借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方法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例外的情况,披露客户的账户构成刑事犯罪。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建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什么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并且因为受到银行保密法和公司保密法的庇护,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面目极其困难。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还有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

  3.使用空壳公司。空壳空司也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被提名人往往是为收取一定管理费而根据外国律师的指令登记成立公司的当地人。被提名人对公司的真实所有人一无所知。空壳公司的上述特点特别有利于掩饰犯罪收益和犯罪人的需要。空壳公司在一些保密天堂发展得很快。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由于银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容易引起怀疑,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开始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进行洗钱,他们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做掩护,通过虚假的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的合法收入。

  5.伪造商业票据。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人甲国银行,并用其购买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从乙国到甲国的商品进口交易,然后用伪造的提货单在乙国银行兑现。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交易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文章。

  6.走私。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国家,由其他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除了现金走私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如直接购买别墅、飞机、金融债券等,然后再在转卖中套取货币现金存人银行,逐渐演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计算机网络等高薪技术支持的条件下,巨额金融交易瞬间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完成,一些洗钱者看中证券市场股价变化较大且交易难以被调查的特点,利用国际证券市场进行洗钱。还有一些洗钱者在保险市场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以这种方式低价赎回,中间的差价则是通过保险公司“净化”的钱。

  二、反洗钱的监管机构及职责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2006年10 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三十七条,其中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1.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二)银监会的反洗钱职责

  银监会的反洗钱监管职责主要有:

  1.参与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审查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三、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主要有:

  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4.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5.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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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西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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