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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公务员面试热点:西藏公务员有了工伤保险

2014-09-02 09:09 西藏人事考试网 //xz.huatu.com/ 文章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西藏公务员面试热点:今后,公务员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日前,我区出台《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真正实现“同工伤同待遇”。

  我区工伤保险制度  覆盖所有职业人群

  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2年11月1日起颁布实施,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纳入到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日前,我区又出台《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至此,所有职业人群都纳入到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事实上,长期以来,公务员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呼声很高。”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务员发生生产性工伤事件风险低,是该人群一直未能纳入保险保障的主要原因,但他们发生工伤伤害的风险同样存在。在此之前,工伤保险政策已覆盖到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参照《伤残抚恤条例》相关规定,但工伤后续医疗及康复费用难以保障,加重了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  实现“同工伤同待遇”

  “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真正实现‘同工伤同待遇’。”该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全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暂行办法》规定,2014年 7月1日之后因工受伤的参保公务员待遇问题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组织部门另行规定。长期待遇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区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2014年7月1日之前受伤且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公务员,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以及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其他待遇按原支付渠道不变。

  参保单位按规定缴费  公务员个人不用缴费

  “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公务员个人不缴费。”该负责人介绍,参保单位应当按照0.5%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在职公务员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应自2014年7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体在职公务员缴纳或补缴工伤保险费。

  《暂行办法》规定,公务员参保缴费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该负责人解释说,公务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其人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单位编制或者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为准。

(编辑:董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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