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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公务员法律常识:欠条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算

2015-04-30 14:02 西藏人事考试网 //xz.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西藏公务员法律常识:欠条诉讼时效问题,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到底诉讼时效起始计算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通过以下案例,为您分析欠条诉讼时效。

  【案情】

  2008年,被告骆××承包桂林市桂磨路某路段路面的美化工程,因该工程需要大理石用语铺垫路面及路边,遂于2008年3月到4月间从在阳朔县某镇销售大理石的原告陈××处购买了3200块大理石,共须支付货款31655元,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约定被告支付货款的期限。原告将大理石全部运交被告后,被告即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10000元的货款,但之后一直未将剩余货款付清。2008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工地货款欠21655元(贰万壹仟陆佰伍拾元正),工地结账付清。”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此后,原告一直未要求被告偿还债务。2012年5月23日,原告见被告经济情况日趋直下,遂向临桂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债务21655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虽然未注明还款日期,但是被告拖欠货款是事实,被告应当偿还所有欠款。

  被告则认为,原告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调、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结合本案的事实,被告是在2008年6月19日出具的欠条,既然是欠条,在出具欠条的当天就具有给付的法律义务。这意味着,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8年6月19日就开始计算。而原告直到2012年5月23日才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已经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8月21日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及中止、中断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不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早于2008年3月到4月就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没有就被告何时履行债务作出约定。2008年6月19日,经原告催促,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从性质上说,该欠条是一个单方的意思表示,是被告对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债务的确认,当事人双方并未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该欠条同样没有明确债务的履行期限,原告也没有明确被告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限。由此可见,当事人双方自始至终都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债权人也没有限定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及《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原告在被告出具欠条后有理由相信其债权是可以实现的,因此,被告出具欠条之日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而是应该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并确定履行期限或者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之日起算,所以,原告所享有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值得说明的是,原告在2008年6月19日向被告催要货款的行为,并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为双方在发生交易时并没有约定被告给付货款的期限,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也没有起算,那么当然不会有中断的效力发生,而原告后来催要货款时,双方同样没有就给付货款的期限作出约定,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一直都未开始计算。

  事实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就已经对欠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有过相关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作出批复(法复<1994>3号),认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随后,2006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作出批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认为双方交易时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两个案子作不同批复的根据就在于,前案中当事人已经对债务履行期限作出了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在供方交货时即开始起算,因此,需方欠条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而后案中,因当事人并未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也并未开始起算,所以债务人出具的欠条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编辑:董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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