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公务员法律常识:生命健康权
2015-04-30 14:05 西藏人事考试网 //xz.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西藏公务员法律常识:民法通则释义完整阐述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学习民法的好教材,以下是民法通则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通则释义。
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健康权不同于身体权。健康权的内容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安全,具体包括肉体组织、生理和心理机能三个方面。身体权的内容则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1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编辑:董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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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生命健康权 西藏公务员法律常识 公务员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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