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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公务员法律常识:法律对侵犯名誉权有哪些规定

2015-04-30 14:07 西藏人事考试网 //xz.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西藏公务员法律常识:名誉权的概念

  一个人的名誉权包括了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比如盗用他人名字,散播隐私,诬陷他人,捏造事实造谣中伤或者无证据说某人是小偷,超高搜身等都是侵犯名誉权。

  法律对侵犯名誉权有哪些规定呢

  一是侵犯名誉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名誉权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二是侵犯名誉权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确定。

  所以,名誉侵权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一个名重的名誉权被侵犯,她可能提出的赔偿金额可能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一个普通市民的名誉权被侵犯,她可能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几千或者是几万。名誉侵权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影响力和经济水平来确定。

(编辑:董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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